时间:2025-07-02 14:48
一、劳动仲裁只能告单位吗
劳动仲裁主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通常情况下,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比如劳动者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长、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单位产生纠纷,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劳动争议,可由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此时主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所以一般意义上劳动仲裁主要围绕劳动者和单位展开,但也存在特殊主体的情况。
二、劳动仲裁只受理2个月内的吗
不是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不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说,劳动仲裁并非只受理2个月内的纠纷,只要在上述时效规定内,劳动者都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离职后发现在职期间公司有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在离职一年内都可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只告总公司可以吗
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行为是基于总公司的授权或指示,在劳动争议中,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是可行的。因为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可能由总公司承担。
但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仅告总公司可能不全面。此时,应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样在仲裁裁决后,便于确定责任主体及执行相关裁决内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所以,建议先明确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再确定仲裁被申请人的选择,以确保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且结果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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