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宁波奉化区卫健系统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1人公告

发布单位:来源: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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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我区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加快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统一计划、有序引进原则,决定面向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等条件,详见《2023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包含2021届和2022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 择业期毕业生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未办理过毕业生派遣手续(报到证),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在社保系统中没有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缴费记录;二是持有毕业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若遗失需要毕业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三是个人档案应保管在毕业学校、人才市场或就业服务中心。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无违纪处分及违法记录;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要求;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其他条件 1.年龄要求:30周岁及以下(1991年12月23日以后出生)。 2.户籍要求:全国户籍。 3.部分岗位院校要求:区人民医院临床医学岗位、区中医医院肛肠科2岗位和预防保健科岗位、区妇幼保健院临床医学岗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岗位,院校层次含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不包括其他独立学院和专升本。 4.相关证书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报考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学历学位要求为“研究生、硕士”的岗位,须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可等同于国内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时仍未毕业的可凭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报名,但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课程为准。 四、招聘办法与程序 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具体过程分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 (一)现场报名 1.时间:2022年12月23日(周五)下午12:30—16:30。 2.地点:奉化人才市场(奉化区锦屏街道锦奉大道1006号)。 3.现场报名需提供:报名表(贴一寸免冠近照)、身份证、户口簿、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学校盖章核发的各学期成绩单、学生证和已取得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等资料(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均需提供,缺一不可)。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现场报名通过后不得再改报其他岗位。现场报名通过人员当场发放考试通知书。 4.指标审核:现场报名结束后,对各岗位报名人数进行审核。此次招聘的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岗位、区莼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桐照分院)岗位、区中医医院预防保健科岗位、区岳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岗位、区溪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岗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指标数之比不足3:1的,将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指标;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其他岗位为医学类紧缺专业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指标数之比不足1:1的,相应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指标。核减或取消的招聘指标数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社保局分站(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5695/index.html,下同)、区卫生健康局分站(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6861/index.html,下同)予以公布。 [page] (二)考试 1.笔试 每个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指标数之比超过5∶1的需要进行笔试,未超过5:1的则不用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则一并进入面试)。 笔试时间为12月24日(周六)上午9时00分至10时30分,具体地点及相关事项详见考试通知书。 笔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不与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考生名单于12月24日(周六)22:00点前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社保局分站、区卫生健康局分站网站公布,请考生务必及时关注。 2.面试 面试时间为12月25日(周日),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详见考试通知书。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内容含本岗位医学专业知识和公共知识。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在面试合格人员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1比例确定拟签协议对象,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排序,未组织笔试或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增加考试课目。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考试通知书,并务必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和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的,视作放弃,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所产生的空缺名额不递补。 (三)签订协议 面试结束后,被确定为拟签协议对象须当场签订就业协议书。请考生随带就业协议书(一式二份)参加面试(如暂时不能在网签平台申请正式的就业协议书,先与招聘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待申请正式的就业协议书后,到招聘单位补签)。 (四)体检、考察 1.已签订协议对象须按要求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若考察对象自愿放弃考察,须向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 3.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递补规定 签约现场若有放弃签约的,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当场进行递补;签约结束后,因签约对象放弃造成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其他环节均不予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1.经上述程序合格者为拟聘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2.拟聘用人员逾期不按规定报到的,或不能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毕业生还需取得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学历学位要求为“研究生、硕士”岗位,在2024年8月31日前不能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3.聘用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必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在此期间不安排交流调动。如考生违反服务期约定,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上报至上级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聘用人员应在聘用4年内取得岗位所需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否则根据聘用单位相关制度解除聘用合同。 4.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拟聘用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5.发文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其中奉化区中医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其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招聘信息、实施过程及拟聘人员公示信息等均在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网站公布,请报考者注意浏览。 2.报考人员在现场报名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3.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4.本次招聘各环节,考生需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测体温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外考生入浙后要尽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所有考生应加强防护并自觉做好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不允许进场。 5.未尽事宜由区卫生健康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8522927、0574-88518080,0574-88681510; 监督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9264050、0574-88593709。 附件下载 1.2023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xls 2.2023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15日 原标题:2023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文章来源:http://www.fh.gov.cn/art/2022/12/15/art_1229105722_4156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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